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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本县一切依法从事经营或有经济收入来源的经济实体或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我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


一)按贷款期限划分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2、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贷款;
(二)按贷款方式划分
1、信用贷款: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
(1)保证贷款: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并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自然人除外);
(二)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
(四)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六)申请保证、抵(质)押贷款必须具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押物,贷款保证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贷款抵押物主要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易于变现;
(七)农户小额贷款,申请贷款的农户必须是农村社员,具有合法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且在贷款信用社区域内,同时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贷款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其利率档次、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贷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额度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在农信社开立的帐户,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借款到期或结息日前10天,贷款人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额度归还本金,按结息日清付利息,直至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


  由于特殊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经审查符合展期条件的,农信社可予展期。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30日,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后,向贷款社提出贷款展期的书面申请。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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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归还贷款,将受到罚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提起诉讼等处罚。

 

         
 

         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贷款发放(需办理公证、抵押登记的还应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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